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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提前還款銀行不能亂罰
【2006/08/17 經濟日報】■記者謝偉姝、黃仁謙/台北報導

今年以來因應利率上漲,貸款戶提前清償案例增多,引發銀行與貸款戶提前清償需收取違約金的糾紛頻傳。

行政院消保會接獲多起申訴案例,邀集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協商後,敲定銀行必須以「個別磋商」條款方式來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規定。

消保會表示,銀行定型化契約必須因應該項協商作適度修改,以符要求。

此外,該項協商也敲定,倘若消費者有不得已事由必須提前清償,銀行不能收取違約金。上述兩大協商結論,均已納入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修正。

行政院消保會組長邱惠美昨(16)日表示,前幾年貸款利率下降,各家銀行爭取轉貸生意,以降息來爭取貸款戶轉貸,不少貸款戶欲轉向其他銀行申貸,卻面臨銀行要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,致使行政院公平會介入處理,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約定問題浮上檯面。今年以來,卻是因為貸款利率上漲,貸款戶欲提前清償,以降低攤還本息金額,又被銀行以「違約金」綁住,使違約金的爭議又搬上檯面。

消保會發現,貸款戶當要提前清償時,才發現密密麻麻的定型化契約中,夾雜一條提前清償違約金規定,但如此重要消費資訊,銀行應該以顯著字體,或者以紅字印刷以茲區別,並提醒消費者注意。

消保會數月來為此邀集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協商,已達成修正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9條的進展,規定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各項消費性貸款,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,應以「個別磋商」方式約定,若未依此約定,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。

另外,違約金收取應合理化,同時,消費者如果有不得已事由須提前清償,消保會也已責由金管會協調銀行公會,把此規範一併納入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。依照該規定,消費者提供給銀行貸款抵押的不動產被政府徵收、遭天災損毀、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、銀行主動要求還款等情形下,只要消費者能取得證明文件,銀行也不能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。

消保會強調,提前清償的條款,除個別磋商約定外,銀行也應遵守「提供消費者選擇權」及「違約金遞減」的兩項原則,此項規定已納入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。

提供消費者選擇權部分,例如銀行有限制清償的貸款方案外,應該提供可以隨時清償的不同貸款方案給消費者選擇;另外,提前清償違約金,須考量依據貸款戶清償時間、貸款餘額等因素,遞減計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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